拓展训练意外险(拓展训练意义)
员工参加单位组织的团建旅游活动发生意外,可认定为工伤吗?

一、员工参加团建旅游活动发生意外案例
案例一:我公司员工参加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受伤未认定工伤获法院支持
1、员工参加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发生意外受伤骨折
2021年10月24日(周日),公司组织员工外出参加旅游活动。当天12时30分左右进行该旅游活动中的漂流环节时,员工李某(男)被上游滑到,事后被送到医院治疗,被诊断为“手臂粉碎性骨折”。
2、人社局对员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公司向当地人社局提交了李某的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认为李某在本次事故中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认定和视同工伤的情形,故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李某在此次事故中所受伤害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3、法院认为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有理驳回员工的全部诉讼请求
李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一、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虽本案旅游活动为公司内设部门自发组织和补贴部分费用,但该活动由员工自愿参加且可带家属参与,并非强制要求;也并非利用工作时间;活动性质属于旅游休闲活动,是公司的一种可以选择享受的福利而非工作安排;而李某的工种为锅炉工,此次漂流活动内容与其本职工作无关,也不具备业务学习、业务拓展等性质。故判决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二、员工参加公司组织的拓展训练受伤认定工伤获法院支持
1、员工参加公司组织的拓展训练活动发生意外受伤骨折
2020年10月23日至24日(周六周日),公司组织包括30余名员工到百色市综合素养教育基地进行为期两天的拓展培训活动。该活动是公司组织的集体活动,活动费用由公司承担,活动打出的横幅标语是“铸造精英团队共创企业辉煌”。2020年10月23日下午19时许,员工黄某在该培训中自由活动,准备上课时,不慎右脚滑进水沟,造成其右脚受伤。事后林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后跟骨粉碎性骨折”。
2、人社局对员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
后黄某就其参加拓展训练受伤一事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审查后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林某为工伤。
3、法院认为人社局认定工伤有理驳回单位的全部诉讼请求
公司对该决定书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黄某是参加公司组织的拓展培训活动中受伤的事实,各方并无争议。而对于黄某的案涉伤害是否属于工伤,公司与人社局、黄某意见不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四条规定,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判断职工所参加的活动是否基于工作原因,可以从活动的内容形式、活动目的、性质、是否为公司安排、费用承担等方面因素予以分析。
本案中,黄某参加的拓展培训活动是由公司组织的集体活动,单位是活动倡导者、组织者,负责活动的费用支出;黄某在活动中也处于公司的管理中。通过其活动标语“铸造精英团队共创企业辉煌”,活动中包括“绩效考核共同进退”项目,亦可看出此次活动旨在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增强职工凝聚力,提高工作效率,从而促进企业的工作更好开展。而黄某是在做培训的准备工作时不慎摔伤,其本人并无造成事故伤害的主观恶意。
故黄某本次受伤符合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情形,人社局据此认定林某是在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对林某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合法有据。
故判决驳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分析点评:
(一)团建活动中员工发生意外是否构成工伤取决于活动是否与工作存在相关性等
同样参加单位组织的活动中意外受伤,一起被人社局认定为工伤,一起未认定工伤,原因是什么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上述两个案例的区别,就在于,员工周末参加的旅游活动,到底是自愿的还是公司强制安排的与工作相关的团建或拓展?
案例1中,员工参加的旅游活动虽也是单位组织并承担费用,但是为自愿的休闲活动,且可以带家属,与工作无关;
案例2中,员工参加的是单位组织的增加员工凝聚力、提高工作效率与绩效考核相关的拓展训练。故案例1员工参加活动意外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而案例2员工参加活动意外受伤可认定为工伤。
(二)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参与活动的性质内容等进行全方位的实质审查和判断
实践中,很多单位利用周末或节假日组织员工参加的旅游休闲活动,也经常会打着拓展训练或团建的名义。
很多此类案件发生争议后,法院在审查时,会根据活动的实质内容及细节综合进行审查判断。与工作相关的活动中发生意外的,会支持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决定;与工作无关的休闲活动中发生意外的,就会支持不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