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团建方案 > 珠海拓展培训有限公司(东方拓展培训)

珠海拓展培训有限公司(东方拓展培训)

admin3年前 (2022-04-19)团建方案

每经编辑:毕陆名

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组织员工培训拓展技能是常有的事,若员工拒绝参加因此被开除,公司违法吗?

拒不参训,被“炒鱿鱼”

据广西法治日报报道,2014年5月23日,蔡某与珠海一家饮品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从当天起至2017年5月2日止,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

2018年7月1日,蔡某与公司签订期限为当日至2022年5月2日的劳动合同,合同写明:蔡某在市场营销岗工作,入职后,对于公司新颁布的规章制度(以文件形式下发或在OA办公系统公告),有学习了解的责任和义务,并同意遵守。蔡某在没有办理请假手续或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等的情况下,连续旷工达5个工作日,即视为擅自离职,公司不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而且有权追究因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2020年6月24日,公司向蔡某发出培训通知:因为他当年1月至5月的销售目标没有完成,公司要求他于6月28日8时30分到公司深圳总部,参加岗位及集团规章制度、业务技能培训。培训时间30天,期间食宿及交通费自理。不按时参与培训者视同旷工,将按合同所写,视为严重违纪导致合同解除,公司不需支付补偿且有权追究因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然而,蔡某并没有到深圳参加培训。

2020年7月1日,公司再次向蔡某发出督促回岗培训通知:“因你自6月28日起未按公司培训通知到深圳参加培训,且未履行请假手续,至今已达3个工作日,构成无故旷工,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现再次通知你于7月2日到总部参加为期30天的培训,否则公司将与你解除劳动合同。”

蔡某依旧没有动身前往深圳。

7月3日,公司向蔡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两次督促通知你到总部参加培训,至今未得到你任何回应。你未正常出勤,未有任何纸质说明,至今已达5个工作日。你的行为已构成无故旷工,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现公司与你解除劳动合同。”

7月5日,蔡某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的电子文件,7月12日,收到纸质文件。

蔡某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向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2014年5月23日至2020年7月3日期间,他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5.74万元;支付事业保险待遇损失3.9096万元。上述两项合计9.65万元。

仲裁委作出裁决:确认蔡某与公司在2014年5月23日至2020年7月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对于蔡某的其他主张,不予支持。

蔡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柳南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6万元。

最后,柳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蔡某与公司2014年5月23日至2020年7月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无需向蔡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6万元。

珠海拓展培训有限公司

延伸阅读:

在职场中,冯某也遭遇过公司上述“不近人情”的规定,面临过相似的困境和尴尬。据南方网此前报道,冯某是A公司实行综合工时的劳动者。2018年3月6日下午,因冯某违反了生产操作规程,公司安排冯某下班后留下来开分析取样会。冯某认为会议应安排在工作时间内,且应当事先通知,因此没有参加。事后,公司多次派人与冯某谈话,欲了解其不参加会议的原因,但是冯某均不配合。2018年3月19日,公司对冯某下达了书面警告,并要求其提交书面反省,但是冯某拒绝提交。

2018年4月10日,公司告知冯某如果不提交有可能被解雇,冯某仍是对抗态度。公司分别于2018年4月11日、2018年5月3日又因该事由以冯某“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公司或上司指示命令”为由对其进行书面警告,后基于累计的三次警告处分而解雇冯某。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是不可以强制安排员工加班的,但是本案中,一、二审法院都支持了公司的做法,理由如下:1、就具体某次用人单位在下班后召开工作会议而言,并未严重损害劳动者休息权。若冯某主张存在加班可以请求相应的加班费,而不是直接拒不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2、冯某的岗位是经批准的综合计算工时岗位;3、公司多次诚意谈话,但冯某始终消极对抗,不尊重公司的管理。

尽管公司在本案中胜诉,但是公司对冯某不提交书面反省这一行为进行了多次书面警告,涉嫌同一事由多次处罚,其实是存在违法解除的风险的。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广西法治日报、南方网

每日经济新闻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一点团建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页地址:http://yidiantuanjian.cn/post/15601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