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建卡丁车(团建卡丁车的意义)
近年来,很多酒店推出婚礼团建、温泉游泳、理疗保健、运动冒险等五花八门的“附加服务”来吸引顾客。在近三年北京法院审理的因酒店住宿安全引发的生命权、健康权纠纷案件中,66.7%的案件发生在花园山庄、温泉度假、民宿趣味农家乐等“功能复合型”酒店,究其原因在于,一般的酒店安全防护标准无法无法满足部分高危或特殊项目的要求,因此导致上述酒店成为住宿安全事故高发区。
公司团建酒店住宿期间,玩风险项目发生事故,责任应该由谁承担?
典型案例
2019年,原告王某及同事在参加单位组织的团建活动时,入住北京某酒店,在入住酒店期间,王某及同事到酒店的卡丁车场地驾驶卡丁车,结果发生侧翻事故导致手指和手臂桡骨骨折。后王某与酒店方就事故责任问题发生纠纷,王某认为酒店管理的卡丁车驾驶场地内,未设置任何运行路线、方向、安全警示等标识,驾驶前也未进行安全告知和讲解培训。而且原告所驾驶的卡丁车安全设施非常简陋,没有配备头盔、安全带,缺乏必要的安全保障,导致发生事故时没有任何安全防护。
酒店方认为,卡丁车项目属于附送项目,且王某发生事故时是其所在公司组织的竞赛,本次事故原告所在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王某自身是成年人,事故发生前,原告在场地已经开过其他车辆,后来是原告主动要求换车参加竞赛,速度过快导致事故发生。另外酒店不是专业卡丁车竞速机构,车辆、场地均不具有专业竞速条件。看到王某参加竞速比赛,酒店人员也进行了提示和阻止。
法官说法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因工外出期间”,并且因为工作原因而受伤,应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 “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属于工伤情形,该规定同时明确“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属于“因工外出期间”情形,结合以上规定,如果用人单位组织的团建为集体性、强制性参加的活动,以提高工作凝聚力为目的,且与工作密切相关,可以把公司团建活动归于“工作原因”和“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活动”,活动中若发生伤害,应属于工伤,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
本案中,当事人参加团建活动中自行与同事进行卡丁车比赛显然超出了团建活动内容,属于工作无关的活动,但是未超出酒店的安全保障职责范围。酒店作为管理者未在卡丁车驾驶场地内设置行驶路线、方向标志等安全警示标识,亦未采取为驾驶人员配备头盔、安全带等安全措施,故王某受伤与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有一定关联,应对王某的损伤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对环境的观察以及安全驾驶有注意义务,而其未能防范可能会发生的危险,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故对自身损害的发生亦负有一定责任。综上,法院确定王某受到的侵权损害由酒店承担70%责任,王某自行承担30%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般而言,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包括配套服务设施设备的安全保障,也包括安保人员的配备以应对可能出现的危险,对可能存在的危险情况进行警示说明,对于已经发生的风险进行积极的救助等。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原告王某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对相关娱乐游玩项目安全与否应有一般人的理性判断,同时在游玩过程中也负有安全注意义务,否则一旦发生事故也需要承担一定责任。
法官提醒您
酒店在经营过程中,在履行一般酒店安全保障义务的同时,要强化对高风险服务项目的风险评估,明确安全防护义务的等级和标准,从而彻底消除事故隐患和风险盲区,切实保护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消费者在住宿娱乐过程中,也要加强自身安全的保护,结合自身情况理性谨慎参与风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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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稿:樊创 李冰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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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潘歆宇 戴睿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