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团建设提案(社团建设性的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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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社会团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的结社自由社团建设提案,保障建设系统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建设社团)的合法权益社团建设提案,加强对建设社团的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发挥社会团体在建设事业中的积极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并结合建设社团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建设社团是指依法成立的与建设事业相关的全国性学会、研究会、协会、联合会、联谊会、促进会、基金会等组织。第三条 建设社团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围绕经济建设,协助政府管理部门工作,沟通会员与政府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之间的信息,协调行业内外的关系,促进建设事业的发展。第四条 社团的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建设社团的业务活动受建设部的指导。其资格审查等具体管理工作由建设部公司社团管理办公室负责。第六条 凡申请成立与建设业务相关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由社团筹备组织向建设部提出资格审查申请。第七条 申请资格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社团筹备组织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二)社会团体章程;
(三)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
(四)筹备组负责人组成及其个人简历;
(五)社团常设办事机构的地址、电话、联系人及房产使用证明;
(六)社团筹备工作简况;
(七)成员数额;
(八)有关企事业单位、个人的发起倡议书;第八条 社会团体的章程应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载明必要的事项。第九条 建设社团的名称,应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非全国性社团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第十条 资格审查机关在确认社团具备成立条件后,应出具资格审查意见。第十一条 建设社团的成立,凡涉及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由建设部发函办理。第十二条 社团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精干办事机构,其成立、调整、撤销需经部公司社团管理办公室批准。第十三条 建设部公司社团管理办公室负责建设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部有关司局负责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第十四条 建设部公司社团管理办公室配合民政部对建设社团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监督社会团体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监督社会团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履行登记手续;
(三)监督社会团体依照登记的章程进行活动;
(四)按规定进行年检的审核。第十五条 挂靠建设部的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应经建设部公司社团管理办公室审查批复后,报民政部备案。第十六条 社团的专业委员会或分会设立时,应由各社团按单一方式进行,避免交叉。设立专业委员会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会团体拟设立专业委员会或分会的申请书;
(二)专业委员会或分会的工作办法;
(三)筹备工作情况,包括依托地点、会员情况等;第十七条 各社会团体的会员应是单个法人或自然人。第十八条 会费的收取应符合国家规定。第十九条 挂靠建设部的社会团体的换届选举,应事先将议程、提案等有关事项报建设部公司社团管理办公室审核。第二十条 挂靠建设部社会团体的变更或者注销,应经建设部公司社团管理办公室审查同意后,方可向民政部申请变更或注销。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公司社团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业余足球协会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和建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本团体的正式名称为:XXX足球协会,简称为:XX足协。英文名称为:XXX Football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XXFA。 第二条 依据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体育法》和《中国足协章程》的有关精神制订。 第三条 性质 XXX足球协会是XXX县、境内从事足球运动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县性的非营利性民主集中制度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四条 任务 根据国家的体育方针和政策及中国足球协会的章程和有关规定,在县体委和体育总会的领导下,推动和促进足球运动的普及与提高,开展必要的经营活动,为本运动项目的发展筹集和积累资金。 第五条 宗旨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友谊第一,比赛第二。公平,公正,公开的足球理念 二、团结全县足球工作者,广泛开展足球运动,大力发展足球事业,为增强人民体质、丰富群众业余文化生活、提高足球运动水平和加强社会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三、加强本会各会员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努力完善南和县足球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各会员协会及其它足球组织管理水平的提高。 四、积极参加各级各类比赛和活动,增进与各个省市和地区足球协会、俱乐部和运动员之间的友谊。 五、 XXX足球协会是XXX体育总会团体会员,县体委为业务主管单位,管理机关为县民政局。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运动项目的管理;研究制定本运动项目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和计划,指导会员协会工作。提高本运动项目的科学训练水平。 二、负责和指导本运动项目球队建设和后备人才培养。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运动项目的全县竞赛制度、竞赛计划、规划和裁判法,负责本运动项目各类全县竞赛的管理。 四、负责组织教练员、裁判员和会员协会、球员有关人员培训。 五、搞好自身建设,广泛联系和团结社会各界人士,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三章 会员 第一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 一、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 第二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的必备条件 一、凡承认本会章程的、遵纪守法的足球运动工作者、爱好者、参与者,可自愿申请,经本协会同意后,吸收为会员。 二、各镇乡、企事业单位,愿意参与足球事业发展,经申请,征得本协会同意后,吸收为团体会员。 团体会员有承办比赛的权利,但必须征得县足协的批准。 第三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申请会员资格及入会时须填写入会申请。 二、 本会接到申请后,经主席会议审查,吸收其为正式会员。 三、必须按年度在本会注册。自获得会员之日起,在十天内缴纳1寸免冠照片二张和先期会费初期会费。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今后组织活动会费另行收取,金额另行通知。 四、对于本协会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员,协会将给于奖励 奖励分为:通报表扬 物质奖励 第四条 会员权利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会员代表大会; 二、按章程规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和知情权; 三、参于协会的问题讨论; 四、按规定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比赛的权利;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单位会员对本行政区划内所有足球事务具有管理权和监管权; 七、行使本章程和其他规程规定的各种权利; 八、对协会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在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并且可以向协会提出复议,可以申辩。 九、向协会提出请求,申诉,要求有书面可行性报告。协会讨论后给于答复,和决定的公布。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五条 会员义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规程、决议和决定;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确保其管辖范围内的足球组织和个人遵守本会章程、规程、决议和决定;营造良好足球氛围,促进本地区足球文化建设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竞赛和各项活动,努力完成本会分配的任务; 四、积极开展中国足球青少年和女子足球运动,配合教育部门开展学校足球活动,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宣传本协会的发展路线和协会的各项方针政策。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团结会员,坚决抵制损害协会名誉,协会章程的行为。 七、接受足球精神教育,增强中国足球发展的意识。积极维护中国足球事业和本协会。 八、及时缴纳会费; 九、承担本章程和其他规程所产生的各项义务。 任何会员不履行上述义务将根据本会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条 会员退出 退会必须向协会递交书面报告,获得协会同意后退还一定数额的会费,并交回会员证。一经获得批准,即失去在本会享有的一切权利。 第七条 XX足球协会不得以种族、民族、宗教和其它任何原因歧视任何会员组织和个人会员。实施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 会员的处罚 对不执行协会决议,严重违反协会的章程对协会和社会造成负面影响,损害协会名誉的会员。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进行批评帮助。特别严重的给于处分。 处分分为:警告 严重警告 撤消协会职务 留会察看 协会除名 留会察看期为三个月,期间没有表决权,不得介绍他人入会。察看期满改正错误的及时恢复会员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协会除名。 会员的处分必须经过组委会全体通过后方可执行对其的处分。 第九条 协会组织对会员作出处分决定必须严格慎重,实事求是,人性化对待。对当事人有反驳意见的给于申辩机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条 会员大会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主席; 三、表决通过副主席、秘书长、委员; 四、审议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条 召开会员大会 一、会员大会由代表委员会召集,每四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二、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条 会员大会代表 一、会员大会代表实行“职务代表制”和“单位代表制”,本届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委员为会员大会代表,有被选举权; 二、各会员名单秘书长书面纪录,同时注明有表决权的会员,如该会员缺席,则按名单顺序递补。 三、只有正式会员有权决定付诸表决的事宜。 四、一名会员不能代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会员或单位进行表决。 五、不得以信函或代理人的方式投票。 六、大会代表必须是正式成员。第一期组委会由组建者担任。 七、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代表由会员单位推举产生。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常委会议表决通过,报县体育总会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四条 修改章程 一、会员大会通过或修改章程。 二、修改章程的提案必须由主席会议、秘书长会议、或六个以上会员提出,方可提交大会讨论。 三、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审查同意,核准后生效。 第五条 本会负责人 一、本会负责人设主席一名、副主席二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一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有业余时间,主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协会处罚; 二、主席人选在充分民主协商后,由会员大会进行等额选举产生。 三、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委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并表决通过。秘书长、副秘书长、委员可由副主席兼任。 四、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委员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五、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会员会议 一、产生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定;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批准有关足球业务的各项计划、方针、政策; (八)批准球队主教练和教练班子人选名单; (九)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二、设置 设办事机构的设置,由秘书长提出方案,报主席会议批准。常设办事机构的职责是: 1、执行主席会议的决定; 2、执行各专项机构的决定; 3、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4、处理本会的对外联络工作; 5、管理本会财务; 6、本会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本会主要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比赛收入; 四、赞助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足球事业、各种比赛支出、各类人员培训、基础设施建设、本会办公及其它合理支出。 第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秘书长和主席负责本会财务监管。 第十条 会费的管理办法有协会委员会统一制定。活动费用不定期收纳。会费的使用必须征得80%会员的同意。会费主要方向为协会的建设和发展方面,协会的生活方面,以及社会的公益活动。 第十一条 协会账目登记造册,对会费的支出做详细纪录(会费去向 金额 经办人签字)并及时通报会费的有关情况。处置会费不得少于三人。任何人不得私自转移会费,不得贪污会费。违反者追究法律责任并协会除名。 第十二条 协会的经费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政策和协会的经费管理办法。协会资金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为协会会员服务,为协会服务,为中国的足球事业服务。 第五章 其它 第一条章程的实行 本章程经XXXX年XX月XX日会员大会通过后,自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条章程的终止 本章程随本会停止活动而自然终止。 第三条 解释权和未尽事宜 本章程的解释权和未尽事宜的决定权属XXX足球协会会员代表委员会
小学生红领巾提案内容和建议是什么?
红领巾提案内容和建议如下:少代会提案就是少先队队员、或辅导员、家长通过少先队组织向少先队代表大会、政府及全社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小学生红领巾提案内容和建议如下:
1、提案内容:因顾及安全隐患,近年来学校很少组织同学们外出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让我们感觉学校生活很单调,缺少在体验中增长知识的机会,我们希望能在实践和实验中学习。
2、建议:希望有关部门能为学校多创造提供学生体验、实践的实验基地,希望社会和家长能支持鼓励学校放开手脚,在加强安全意识教育的前提下,多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如何在大学里创建社团
想成立社团需要先了解一下学校社团的相关管理和申请程序,然后向学校校团委提交申请,等待其审批,现在我将我们学校创办(申请)社团的规则和程序发给你仅供参考(不过这东西大同小异):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xx大学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本校学生自愿组织的学生群众性团体,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服从学校党政组织的领导和共青团组织的指导及学生会的统一管理。
第二条 社团按性质分学术性和非学术性两大类。学术性社团的主要任务是开展学术研究活动;提高社团成员的学术研究水平。非学术性社团的主要任务是服务社团成员,活跃和繁荣校园文化。
第三条 社团按规模及活动范围分校级、校区级和学院级三大类,分别接受相应团组织的指导及学生会的管理。 第二章 社团成立第四条 凡承认学校关于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有相应的指导单位和指导老师,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章程,有明确的活动宗旨和活动范围的在校学生团体,经所在学院党政、学生会、团委或学校有关部处同意,均可提出申请。
第五条 申请成立社团,须提交下列材料:1、书面申请。2、社团宗旨、章程。3、活动范围及内容、形式。4、指导单位的书面意见。5、指导老师的书面意见。6、社团组织机构的组成情况及所在学院团总支和学生会对主要负责人的推荐意见。
第六条 学院级的社团,须向学院团总支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成立。校区级的社团,须向校区团总支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成立。校级社团,须经校学生会推荐,向校团委提出申请,校团委核准后成立。
第七条 各级社团只限于在本社团级别范围的活动。凡涉及超出本社团级别所属范围的活动;根据活动涉及范围,须报校学生会审批,并向校团委汇报。第三章 社团管理第八条 社团应按照本社团宗旨,在指导单位指导积极组织开展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社团须服从相应团组织社团管理机构的统一协调,并定期向指导单位和相应团组织社团管理机构汇报工作。
第九条 社团每学年由相应团组织社团管理机构进行登记和会员注册,并向校团委汇报有关材料,对于不符合规定的社团将予以注销。
第十条 社团会员费的收缴、管理、使用必须规范,应向会员提供统一收据和账目清单,每学期将有关情况报相应组织社团管理机构审核。
第十一条 社团的组织机构和人事变动,须按照本社团章程进行,并及时向指导单位和相应团组织社团管理机构汇报。
第十二条 社团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若确为筹集社团经费所需,须经指导单位同意,并报相应团组织社团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社团出版刊物须经相应团组织同意报校团委宣传部审批,并由指导老师担任终审,对刊物的思想性及内容等进行审查。刊物一般限于校内交流,确需与兄弟单位交流的,其范围由相应团组织报校党委宣传部核定。
第十四条 在校学生均可申请加入社团,每个学生同时加入的社团不得超过三个。严禁各社团内部成员个人擅自以社团的名义进行各项活动。
第十五条 任何社团不得在校内进行商业(宣传)活动,涉及校外单位的活动必须经校保卫处、校团委批准。第四章 奖励与处分制度第十五条 校团委每年对社团进行考核,并评选示范性社团,评选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校团委每年评选优秀社团干部和社团先进个人若干名。评选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校团委表彰示范性社团和先进个人。
第十八条 社团有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撤销其社团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其社团资格:
1、 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活动内容的;
2、 严重违反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情节恶劣的;
3、 活动内容不健康或有损于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屡教不改的;
4、 连续不开展活动超过2个月,经整顿仍无效果的社团一旦被撤销资格,便不得开展活动,否则视为非法社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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