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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建设方案(兵团建设局)

admin2年前 (2023-01-19)团建方案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兵团建设方案,以及兵团建设局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一点团建(www.yidiantuanjian.cn)喔。

本文目录一览:

连队的土地是国家赋予兵团的重要资源,任何时候都不能偏离?

兵团土地征用标准和政策兵团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节约集约用地,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兵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商服、工矿仓储、公用设施、公共建筑、住宅、交通运输、水利设施、特殊用地等。

第三条 依法应当由兵团、师及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适用本办法。

依法应当报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按照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兵团、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负责建设项目用地的申请受理、审查,承办报批业务。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兵团建设用地审批权限:

(一)师、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兵团批准。

(二)师、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建设用地项目确需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修改)方案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由兵团批准。

(三)具体建设项目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的,其中由国务院、兵团审批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兵团批准。

(四)具体建设项目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国有未利用地的,师或兵团批准的建设项目和跨师的建设项目,由兵团批准。

以上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 20 公顷以下、其他土地 50 公顷以下的,由兵团批准。

新增建设用地中,除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项目用地按单独选址报批外,其他项目用地按分批次报批。

第六条 师建设用地审批权限:

(一)兵团分批次已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中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由师批准。

(二)具体建设项目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除兵团批准以外的,由师批准。

(三)未经有关部门进行立项审批的团场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道路、水利等设施用地,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由师批准。

临时用地由师批准。

第七条 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建设用地审批权限: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团场连队职工建住宅用地,经团场审核后,由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批准,报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建设用地的申请

第八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师(市)、团场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向土地所在地的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提出拟用地申请。

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具下列材料:

(一)建设单位的有效证明;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四)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有关技术部门的审核文件;

(五)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六)占用耕地的,必须提出补充耕地方案;

(七)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当提供经确认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八)自治区、兵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审查意见。

(九)生产建设项目,应当提交土地复垦方案批准意见。

(十)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包括环评批准材料,占用林地批准材料等)。

第九条 分批次用地由城市(镇)人民政府、团场向所在师提出用地申请。

第四章 建设用地“一书四方案”的编制

第十条 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应当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一书四方案),经同级行政机关同意后,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载明申请用地单位的名称、建设用地项目的名称、申请用地面积及地类、权属性质、批准立项的机关、功能分区、现土地使用者的意见、师(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师(市)、团场的审查、审核意见等情况。批次用地还应当载明拟开发地块名称、地块编号、面积、拟开发用途等内容。

农用地转用方案:应当载明占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的数量、等级、性质、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等内容。

补充耕地方案:应当载明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和承担单位、补充耕地的方式、对应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已补充耕地的备案资料等情况。

征用土地方案:应当载明被征用土地涉及的权属单位、权属状况、征用面积、补偿费用标准、安置资金落实、需要安置人员及劳动力的安置途径等情况。

供地方案:应当载明具体建设项目的面积、供地方式、功能分区、用途、有偿供地的土地价格等情况。

第十一条 批次报批的项目,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需要编制“一书三方案”(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

在已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范围内,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需要编制“一书二方案”(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涉及占用耕地的,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需要编制“一书四方案” (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

建设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需要编制“一书二方案”(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修改)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还需要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修改)方案。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用地“一书四方案”应附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说明书应附:

1.经批准的团场、城市(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1:l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或1:500、1:1000标准分幅地籍图;占用基本农田的,还应当提供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图(以上图件均需标注建设项目用地位置和54或80坐标系的拐点坐标);

2.建设单位提交的经师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勘测定界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等。委托验收的,还应提供委托验收相关资料;

3.建设单位提交的规划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或规划许可证;

4.建设单位为实施城市(镇)、团场部城镇规划占用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城市(镇)、团场部规划图。

(二)补充耕地方案应附标明补充耕地位置、拐点和中心点坐标的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委托补充耕地的,应当提供委托补充协议、开发数量和质量等落实情况。跨团易地补充耕地的,应当经师批准;跨师易地补充耕地的,应当经兵团批准;并附易地占补平衡合同或协议、耕地开垦费资金缴纳凭证等有关材料。

(三)征用土地方案应附城市(镇)人民政府、团场关于补偿费用标准合法性、被征地职工安置途径可行性的说明材料,涉及征用集体土地的,需要师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已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户生产、生活保障措施的说明材料。

(四)供地方案中有偿供地的,应附土地估价技术报告、土地估价报告备案表、土地估价结果初审表等资料。

第十四条 呈报兵团审批的建设用地,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向兵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包括下列九个方面的内容: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批次用地项目,包括申请用地的依据、区块数量、拟开发用途、林地审核许可等情况;单独选址用地项目,包括项目符合行业或产业规划、用地预审、可研及初设批准、工程建设规模、投资、林地审核许可、动工用地等情况。

(二)申请用地现状:包括勘测定界、土地权属、拟用地总面积及三大类面积,农用地中的耕地及基本农田面积需要单独说明。

(三)用地规划计划与落实预审意见情况:用地规划计划情况,包括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增用地计划情况。用地涉及规划调整(修改)的,规划调整(修改)方案论证(听证)等情况;落实预审意见情况,包括用地报批面积与预审面积的一致性、预审中具体意见的落实情况等。

(四)土地利用与供应情况:包括项目符合产业政策、供地政策、拟采用供地方式的依据、用地控制指标、功能分区、缴纳新增费等有关情况。

(五)征用补偿安置情况:包括执行的征地补偿标准、安置农业人口和劳动力数量、安置途径、社会保障落实、征地程序等情况;

(六)补充耕地和补划基本农田情况:补充耕地情况,自行补充的,应对应备案的耕地储备库中耕地的地块编号等情况;委托补充的,说明补充耕地协议签订、耕地开垦费及补充耕地落实等情况;补划基本农田情况,说明补划基本农田的数量、质量、地块、位置等情况,需要论证的,说明论证情况。

(七)土地复垦和压矿审批、地灾评估情况:包括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及评审情况,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情况、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情况等。

(八)信访与违法用地处理情况。包括信访处理、违法用地处理情况等。

(九)结论性意见:建设项目申请用地是否符合审批规定,可否报请审查等情况。

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向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和呈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五条 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一书四方案及相关报件材料,应当在通过会审后5日内报请师审核。师审核同意后,上报兵团,并将审查所需的材料及时送兵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五章 建设用地的审查与报批管理

第十六条 建设用地审查实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内部会审制度。

有批准权的行政机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30日内审查完毕。

第十七条 建设用地报件受理岗位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报件的初审,对材料齐全、符合会审条件的报件,应当及时登记、编号,编制《建设项目用地报件受理凭证》、《建设项目用地会审表》;对不符合会审条件的报件,提出书面补充完善意见后退件。

土地利用处、(科)室或业务岗位负责牵头会审工作。参与会审的处(科)室或业务岗位人员,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牵头会审处、(科)室或岗位人员在会审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汇总会审意见,书面提出审核意见,提请局长办公会集体审查审核意见,审查通过后,报兵团、师批准。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批准的建设用地,也应当以会议形式集体研究审批,并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准工作。

第十八条 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兵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报兵团批准: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有农用地(耕地)转用计划指标;

(三)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方案可行,补充数量、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九条 征用土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报兵团、师批准:

(一)被征用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清楚,权属无争议;

(二)被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被征用土地上需要安置人员、劳动力的安置途径切实可行。

第二十条 供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报兵团、师批准:

(一)符合国家土地供应政策;

(二)申请用地面积符合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和相关控制指标,符合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

(三)划拨供地的,符合《划拨用地目录》;

(四)有偿供地的,供地方式、年限、土地出让价款标准、数额符合规定。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由建设单位向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临时用地申请,明确临时用地的位置、面积和期限,经批准依法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核发《临时用地许可证》。

临时用地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在临时用地上不准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有条件复垦的,应按同类土地复垦标准交纳复垦押金。使用期满后,应尽快恢复土地使用条件。建设单位无力恢复的,应向被占地单位支付恢复土地使用条件的一切费用。

临时用地的各项补偿费和管理费,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由建设单位缴纳。

第二十二条 兵团建设用地审批施行办文制度。经兵团、师批准的建设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制发用地批准文件。

批复文件必须明确用地面积,地类和权属性质;单独选址用地批复文件必须明确土地供应方式,对土地使用者提出不得改变规划、用地位置和批准用途等合法使用土地及依法缴纳有关土地费用的要求。

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土地费用的,不予批准建设用地。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土地征用方案、供地方案,由土地所在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补充耕地方案,由兵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城市(镇)人民政府、团场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在被征收、占用土地所在地的范围内公告。征用土地方案公告期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根据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范围内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镇)人民政府、团场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向被征用土地的单位、农户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并落实需要安置农业人口、劳动力的安置途径。

征用土地公告按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以有偿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偿使用方式必须符合《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由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经国土资源部审核备案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使用者按合同约定全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后,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经国土资源部审核备案的《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并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使用者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

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主要内容公示于施工现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除涉秘项目外,建设项目用地受理、审批情况,应当在兵、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予以公布。

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运用国土资源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将依法批准的土地供应情况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由兵团批准的项目用地,呈报材料一式二份,兵团存查一份,抄送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一份。

第六章 建设用地的跟踪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用地的交地、开工、建设、竣工进行检查,实行跟踪管理。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验收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实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载明的有关情况后,出具检查核验意见。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备案制度。按月向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本级机关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情况。

第二十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供应情况统计与分析制度。按季度向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本级机关建设项目用地供应与统计分析情况。

第三十条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批准的或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原《兵团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兵国土资发〔2004〕38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的通知》(兵国土资发〔2006〕40号)同时废止。

兵团精神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热爱祖国

热爱祖国——是兵团精神的核心和灵魂。为了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和国家的统一、民族团结、边防巩固,几代兵团人怀着对祖国的赤胆忠心,扎根天山南北,创业戈壁荒原,义无反顾地在绵延几千里的国境线上戍边,成为共和国“不穿军装,不授军衔,不拿军饷,永不换防的哨兵”。

2、无私奉献

无私奉献——是兵团人的精神境界和永恒追求。半个多世纪以来,一批批来自五湖四海的优秀儿女,前赴后继,团结聚集在兵团的大旗下,肩负着党中央赋予兵团建设新疆、保卫边疆的历史使命。

3、艰苦创业

艰苦创业——是兵团精神的奠基石。兵团人艰苦创业的非凡经历,打造出兵团人“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吃苦,特别能忍耐,特别能奉献”的可贵品质,创造了举世瞩目的塞外绿洲文明,在祖国西北边陲铸起了一座开发西部、建设西部、繁荣西部的不朽丰碑。

4、开拓进取

开拓进取——体现了兵团精神与时俱进的时代特征,蕴涵着“发展壮大兵团,致富职工群众”和再创兵团辉煌的深刻内涵。兵团是白手起家发展起来的,开拓进取精神贯穿于兵团创业史的全过程。“开拓进取”始终与兵团改革开放的时代潮流同步,始终保持朝气蓬勃、奋发向上的活力。

扩展资料:

兵团组建背景:

1、为防苏对我地面突然袭击、武装入侵,加固我东北边陲安全,经中共中央主席、中央军委主席毛泽东亲自批示,中共中央于一九六八年六月十八日签发了《关于建立沈阳军区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的批示》的中发(68)98号文件。

2、其战略构想是:屯垦戍边,在沈阳军区的指挥下,执行战役火力侦察,于黑河、佳木斯、牡丹江各战役要点、杀伤迟滞敌有生力量、配合野战军战役行动。实施全民备战,歼灭入侵者。

3、身经百战的老红军、沈阳军区副政委李少元少将兼任兵团政委,颜文斌少将任兵团第一副司令员(主持兵团工作)、程克廉任兵团政委,率三千余现役军官在第一时间开赴兵团屯垦戍边的战斗岗位。

深基坑工程、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30m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企业备案是什么?

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

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质[2009]8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我们组织修定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第六条 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七条 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第八条 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第九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一)专家组成员;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四)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第十条 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

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一条 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第十三条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本办法第八条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 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第十七条 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专业类别建立专家库。专家库的专业类别及专家数量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

专家名单应当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 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二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专家资格审查办法和管理制度并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及时更新专家库。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未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的,未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实施专项方案的;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审核专项方案或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监理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通知》(建质[2004]213号)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废止。

附件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附件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2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五、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吊篮脚手架工程。

(五)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六)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一)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二)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它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五)预应力工程。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附件二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深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2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爆破工程

(一)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二)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三)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四)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六、其它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新疆建设工程对退伍军人双五千是什么政策

双五千”计划是兵团自2013 年起,每年招录5000 名18 岁至25 岁的农村劳动力,5000 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退伍军人到兵团企业和二三产业就业落户。为确保“双五千”计划顺利完成,兵团主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成立“双五千”计划领导小组;二是兵团、师(市)、团场制定劳动力招收安置工作方案,细化分解目标任务;三是到内地有关省份进行对接,签订人力资源合作框架协议;四是兵团及各师(市)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出台有利于人才引进的政策、办法;五是认真组织调研,通过座谈会、实地考察等方式了解劳动力安置、工作生活等基本情况;六是召开现场会,及时总结好思路、好经验、好做法;七是组织各师(市)人力资源部门和用人单位成立招聘团,赴内地有关省份进行现场招聘;八是切实解决“双五千”计划人才的实际困难..

兵团司令部南迁啊拉尔市有具体时间吗

没有具体时间的。

认真贯彻落实兵团向南发展规划纲要,聚焦“棋眼”,各类民生项目优先倾向南疆,在职工群众的住房、养老、就业、增收、文化等薄弱环节持续发力,有效补齐南疆民生短板,夯实基层基础。

坚持发展是兵团壮大综合实力、实现拴心留人、发挥特殊作用、履行职责使命的关键,让发展成果更多惠及全体职工群众。按照党中央的总体部署,全面推进深化改革,不断释放改革红利,促进民生改善,增强职工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扩展资料:

兵团司令部南迁的相关要求规定:

1、扎实推进《兵团向南发展规划纲要》的实施,各类民生项目安排优先向南疆倾斜,推进南疆师团同步实现全面小康社会。

2、持续开展“民族团结一家亲”活动,切实推进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强化南疆师团教育保障,努力提升教育保障水平,实施中小学营养改善行动。

3、实施婚育新风、妇女儿童法律知识大宣传行动等活动,引导少数民族群众观念转变;开展南疆妇女儿童维权保护行动;发挥兵团科技、文化等优势,加快推进兵地融合发展。

参考资料来源:第五师双河市-中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委员会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印发《兵团党委 兵团2018年贯彻新发展理念 开启新时代惠民工程建设方案》的通知

关于兵团建设方案和兵团建设局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一点团建(www.yidiantuanjian.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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