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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抱团建猪场(集体抱团建猪场违法吗)

admin2年前 (2023-01-26)团建活动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集体抱团建猪场,以及集体抱团建猪场违法吗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一点团建(www.yidiantuanjian.cn)喔。

本文目录一览:

租赁集体土地办养猪场是否符合国家政策?

符合国家政策。租赁农村集体土地,兴办养猪场,需持畜牧水产局项目批准文件、身份证、用地申请书、土地租赁协议书等,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设施农用地的用地审批手续。

农村建造猪圈有哪些技巧

选好场地、猪舍、设备、种猪,打好基础,科学规划、因地制宜,节约投资,明确猪场的性质是原种猪场、祖代猪场、父母代猪场还是商品猪场。

1、在猪场建设和发展规模上量力而行、分期实施、先做好、后做大。从防疫和生产方便的角度考虑,一般以年出栏商品猪不超过10000头、基础母猪不超过600头为宜。猪场规划设计的总原则是:人类生存和养猪生态环境的和谐共处,养猪业与整个大农业、社会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

2、水、电、交通条件:一个万头猪场日耗水量150~250t,水质要符合饮用标准;用电量除饲料加工外,自装机容量80~100kw。

卫生防疫条件:综合考虑地形,地势,地点、水源、土壤、气候条件等因素,要远离居民区、养殖场、屠宰场、交通干线。粪污处理及环保条件:要运用生态环保方案,尽量同菜地、鱼塘、果园、农田相结合,使污水无害化和减量化。

3、选址原则

节约用地,尽量选用不宜耕作的土地,并为进一步发展留有余地。不在旅游区、自然保护区、古建筑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畜禽疫病多发区和环境污染严重地区建场。场址用地符合当地城镇发展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要求和相关法规。

在城镇居民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建场,避免气味、废水及粪肥堆置而影响居民区环境。尽量靠近饲料供应和商品销售地区,并且交通便利、水电供应可靠。

扩展资料

猪舍建筑的平面布置同猪群组合、饲养方式、饲料种类(干料、稀料、湿料)、喂饲设备、喂饲方法(自由采食、定时定量采食)等有关。清粪方案的选择(浅沟、深沟、缝隙地板)也影响猪舍的建筑剖面。

常见的猪舍平面为单列后走道和双列中走道两类。单列式舍外粪便道猪舍适用于温暖地区,这种猪舍在喂饲时关闭通道活门,使排粪区形成通道,可用手扶拖拉机前悬挂的清粪铲除粪。幼猪舍采用双列式猪舍内,每栏设有活门通向排粪区,喂饲时活门关闭形成清粪通道,便于清扫。

也有的在排粪区用刮粪板除粪或者铺设缝隙地板,地板下设粪便沟,用刮粪板或水冲除粪。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猪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养猪场

人家要在我居所挨着建猪圈,地是他的,他有权建吗?有何依据?

人家要在我居所挨着建猪圈,地是他的,他有权建吗?有何依据?这绝对不可能。我们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应损害他人的权利。如果他在你家附近建一个养猪场,那完全是扰乱居民的行为,这是不正当和不道德的。此外,养猪场在选择时有明确的选择标准。

1、 猪场建设不符合规定

要在农村地区建设养猪场,首先,它不应该在居民区。其次,应远离交通干线。一般来说,猪场距离交通干线至少300米,距离生活区等畜牧区至少300米,距离屠宰场、畜禽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处理场、风景旅游区等至少1000米。它就在你家旁边。这当然不符合规定,所以他不予理睬。

2、 土地利用性质

土地不属于任何人,而是属于集体。集体想要做什么还需要确定土地使用的性质。更重要的是,他是一个个体。如果是基本农田,他就无权建猪圈。基本农田是为了保证我们的粮食收成。怎么能让他胡闹?如果是非基本农田,也要看他是否有建猪圈的手续。如果没有,他就不能私下建造它。

3、 如何解决环境问题

例如,可以在居民区建设养猪场,但如何确保猪粪和猪圈的卫生,如何实现无污染处理?一旦环境受到污染,谁来处理,谁来考虑农民的利益。因此,如果允许他独自建造,环境部门可以毫无遗憾地惩罚他。

我想在上面建一个猪圈,但这是不允许的。我不能得到批准。因此,即使他自己的房子在田里,旁边有别人的土地,当他想在田里建猪圈时,只要土地是基本农田,就不允许他建。但这里还涉及到另一个问题,那就是他不能建猪圈,也不能在猪圈上建房子。

基本农田不会划分为不同的区域。每个村庄都有一整块属于基本农田的土地。因此,当有人建猪圈的地方属于基本农田时,那里的房子占用的地方也将是基本农田。

现在一些农村到处建养猪场,严重影响到村民的居住环境,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提高,农村的经济也逐渐带动起来了。很多村民在农村进行一些养殖活动,从而带动了当地的经济,给人们的生活也带来了美好的影响。但是也有部分居民开办养猪场,通过养猪来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同时这也为村民的生活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很多村民对这个问题都非常的无可奈何,那么到底有什么解决方法呢?下面小编来和大家说一说。

养猪户的心中要树立一个保护环境的观念,将这个观念深深的刻在自己的心里,并且时刻的鞭策自己。可以适当的开办一些养猪场,但是一定要保证在一定范围内不破坏周围的环境。养猪户应该做到每天都及时清理猪圈,保持猪圈的环境卫生,这不仅给这些猪的活提供了一定的保障,同时也防止了环境污染。养猪户应该特别注意水资源的问题,千万不要将猪的排泄物污染到水资源,那么这将会对整个村庄都带来危害。总体来说,养猪户应该通过自己的努力将养猪场达到合理的环境标准。

然后可以适当说服一些当地养猪户进行出售,可以将这些猪卖给其他需要的人员。其实将这些猪出售给正规养殖场的人,不仅可以给自己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而且也保证了当地的环境卫生,这是一个名利双收的事情。确保当地人员不能进行大规模的养猪活动,因为无论达到怎样的环境卫生,大规模的养猪活动肯定会造成一定的环境污染。

其次就是可以采取投诉的方式给当地的环保局打电话举报,养猪确实是一个可以提高经济效益的生意,但是如果环境被污染了,那么就会带来不好的影响。环保人员接到电话之后,就会要求养猪户在一定范围内对猪圈进行整改,并且劝说猪户不能养猪。事实上,这个方法可能会给自己带来一定的麻烦,因为大家都是左邻右舍,这样针锋相对,势必会迎来一个不好的结局。所以不到万不得已还是不能这样做,可以采取其他适当的办法进行解决。

承包地建养殖场问题

咨询畜牧养殖用地的政策集体抱团建猪场

尊敬的省领导:潢川县是一个畜牧业发展大县,是省政府规划的发展畜牧业重点县之一.近年来,特别是2006年在全国的养猪业从底谷走向高峰时期,我县出现了大量的中小规模猪场,我们畜牧局和养猪协会也鼓励农民发展养猪.但是农民在建场时却遇到用地问题.我们当地的政府有关部门不准农民在自己的责任田里建猪场,对他们进行罚款和收费,很多农民到畜牧局征询政策,寻找帮助.可作为畜牧业主管部门,我们却起不了大的作用.在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中对养殖用地都规定的很模糊,不易操作,而有关的法律解释大都不具效力.请问我们该如何处理?

答复信息:

你好!

非常感谢你通过省政府网站就畜牧养殖用地政策等问题向我们提出咨询!应当说集体抱团建猪场,目前这个问题已经非常明确了,养殖用地是农业用地。如下材料供你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用地管理”。

2、《河南省畜牧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户)可以依法通过转让、租赁、承包、入股、联营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畜禽养殖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原来属于耕地的,用后必须进行复垦”。

3、《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实施意见》(豫发[2005]1号)规定:“对建设畜牧业养殖小区(养殖场)用地可视同农业用地”。

4、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畜牧业的意见》(豫政[2006]37号)规定:“畜禽养殖用地按农用地管理”;

5、针对有些地方和部门在养殖用地问题上的认识不统一的问题,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对畜禽养殖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财办农税[2006]8号),予以澄清,文件规定农民在承包地上建养猪场,不属于改变土地使用用途。

6、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农村工作委员会在回复杞县人大农工委有关此类问题时,明确表明:“畜禽养殖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农民在承包地上建养殖猪(鸡)场,不属于改变地地使用用途……请督促有关单位,依法办理”。

7、2007年元月份刚出台的《国务院关于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07〕4号)规定,“……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需要恢复为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恢复。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目前个别地方的有关部门对养殖用地问题的认识可能还不太明确,请你们加大宣传力度,耐心做好各方面的解释工作,切实推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具体情况欢迎致电省局畜牧处咨询: 0371-65778863

畜牧局专家热线:9600118

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管理局),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农林)厅(局、办、委):

随着我国畜牧业的发展,饲养方式和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规模化养殖对用地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和《国务院关于切实落实政策保证市场供应维护副食品价格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7〕l号)精神;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发展,现就用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养殖用地

(一)县级畜牧主管部门要依据上级畜牧业发展规划和本地畜牧业生产基础、农业资源条件等,编制好县级畜牧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方向,提出规模化畜禽养殖及其用地的数量、布局和规模要求。

(二)在当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尚未修编的情况下,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于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实行一事一议,依照现行土地利用规划,做好用地论证等工作,提供用地保障。下一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要统筹安排,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规划,落实养殖用地,满足用地需求。

(三)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规划布局和选址,应坚持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各地在土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中,可以充分考虑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需要,预留用地空间,提供用地条件。任何地方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或限制规模化畜禽养殖。积极推行标准化规模养殖,合理确定用地标准,节约集约用地。

(四)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确定后,不得擅自将用地改变为非农业建设用途,防止借规模化养殖之机圈占土地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

二、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扶持政策

(一)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二)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三)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所需的用地计划指标,今年要从已下达的计划指标中调剂解决,以后要在年度计划中予以安排;占用耕地的,原则上由养殖企业或个人负责补充,有条件的,也可由县级人民政府实施的投资项目予以扶持。

三、简化程序,及时提供用地

(一)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企业或个人,无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还是其他企业或个人,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规模化养殖项目申请,进行审核备案。

(二)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经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乡(镇)国土所要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要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则上不收取保证金或押金;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

(三)其他企业或个人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经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县(市)、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占用耕地的,应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附属设施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和要求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四)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出租、转包等合法方式取得,切实维护好土地所有权人和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有关手续完备后,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和登记工作。因建设确需占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应根据规划布局和养殖企业或个人要求,重新相应落实新的养殖用地,依法保护养殖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四、通力合作,共同抓好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落实

(一)各地要依据法律法规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调查研究,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细化有关规定,积极为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做好服务。

(二)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畜牧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合作,及时研究规模化畜禽养殖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相应政策和措施,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健康发展。

(三)各地在贯彻落实本通知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

国土资源部

农  业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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